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51号
安徽丰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丁少茂与安徽丰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安徽丰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4500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11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