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41号
郜春明: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滨江支行与郜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郜春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4140元、利息238178.96元、滞纳金8506.56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郜春明所有的宝马汽车(车牌号皖BBM128)享有抵押权,可以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10808元、公告费560元及案件执行费1128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