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511号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5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7826.43元;
二、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5794元、案件保全费4520元及案件执行费978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