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895号
周佳佳:
本院执行的张天祥与周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8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周佳佳归还张天祥借款本金29741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6322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