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64号
李小马、范明华、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马、范明华、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李小马、范明华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11891.81元、支付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的逾期利息、罚息20407.1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李小马、范明华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费3000元;
三、李小马、范明华、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双潭映月397#楼05室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设立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本金211891.81元、逾期利息5621.81元(合计217513.62元)在抵押权设立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抵押权设立后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531元;
六、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