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917号
芜湖中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张召娟与芜湖中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9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张召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275183团、办公用费41597元、办公耗材费38880元、饭补24000元、交通补贴20000元,共计39966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