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924号
李杰:
本院执行的叶明海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9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李杰偿还叶明海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500元,合计57500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86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