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85号
奚德生:
本院执行的任建华与被执行人奚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奚德生归还任建华借款本金136672元及截止2014年8月2日的利息313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任建华支付自2014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5812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