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921号
毕锋、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计小贝与毕锋、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9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计小贝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114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25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