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967号
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陈在连与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9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陈在连工程款220271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77元,保全费1772元,合计5049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28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