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皖0202执959号
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潘文河、濮小华、孙祥进、张晓梅、周宝妹、周海斌、胡雪平、陈宏卫、赵福香、杨培森、尤丽佳及利害关系人: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潘文河、濮小华、孙祥进、张晓梅、周宝妹、周海斌、胡雪平、陈宏卫、赵福香、杨培森、尤丽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芜湖市鑫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孙祥进、张晓梅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世纪广场1幢107室房产进行了评估,已作出(2018)皖02评字第54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698289元。你(单位)作为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现向你(单位)送达上述两份评估报告。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次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预交评估费5000元。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或未缴纳费用,本院将公开拍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