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8号
芜湖酒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花园图书亭与芜湖酒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返还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花园图书亭货款9170元。
二、赔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花园图书亭以917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