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80号
王松: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洪思光与王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赔偿洪思光30000元;
二、支付洪思光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