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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80号王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13 12:44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180

王松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洪思光王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1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赔偿洪思光30000元;

二、支付洪思光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