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85号
蒋其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年发与蒋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王年发借款本金140000元。
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60元(公告费已交至报社),合计3560元,由王年发负担200元,蒋其明负担336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