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47号
马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马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王玲借款90000元;
二、偿还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7日的利息64800元。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98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24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