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52号
马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凤兰与被执行人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丁凤兰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000元,合计86000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75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20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