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60号
江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华之丰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芜湖市华之丰建材经营部货款11000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7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