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76号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136、00137、00138号调解书享有的6428254.8元的剩余保证债权因原告2015年4月8日的清偿行为而消灭。
二、返还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571745.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00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10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