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90号
周双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维与被执行人周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丁维借款本金36000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的利息4992元,共计40992元;
二、案件受理费445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22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