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295号
葛彩凤、乐大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启诉被执行人葛彩凤、乐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葛彩凤、乐大明共同偿还朱启借款本金155300元、利息3784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1468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另8500元按年利率6%计算)。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2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58元,由葛彩凤、乐大明共同负担。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07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