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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295号葛彩凤、乐大明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14 09:18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295

葛彩凤、乐大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启诉被执行人葛彩凤、乐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2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葛彩凤、乐大明共同偿还朱启借款本金155300元、利息3784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7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1468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另8500元按年利率6%计算)。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2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58元,由葛彩凤、乐大明共同负担。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07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