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01号
周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桀与被执行人周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赔偿薛桀各项损失共计13455.9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466,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由薛桀负担236元,周超负担79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14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