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03号
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张安心、夏梦琳、张自武、沈左佳、刘腊梅、沈佐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张安心、夏梦琳、张自武、沈左佳、刘腊梅、沈佐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偿还芜湖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43437.5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计算);
二、张安心、夏梦琳、张自武、沈左佳、刘腊梅、沈佐强对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282元,公告费560元,由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张安心、夏梦琳、张自武、沈左佳、刘腊梅、沈佐强负担。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513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