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40号
许吕祥、李文华、安徽点沸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树华与被执行人许吕祥、李文华、安徽点沸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许吕祥、李文华、安徽点沸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归还李树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李树华支付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许吕祥、李文华归还李树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李树华支付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560元(已缴至报社),合计5040元,由许吕祥、李文华负担5040元,安徽点沸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224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51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