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41号
许吕祥、李文华、安徽点沸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市龙禧通讯器材经营部、李燕: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红梅、陈军与被执行人许吕祥、李文华、安徽点沸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市龙禧通讯器材经营部、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许吕祥、李文华、安徽点沸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归还李红梅、陈军借款本金272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李红梅、陈军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许吕祥、李文华、安徽点沸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市龙禧通讯器材经营部归还李红梅、陈军借款本金21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李红梅、陈军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李燕、芜湖市龙禧通讯器材经营部归还李红梅、陈军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李红梅、陈军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许吕祥、李文华归还李红梅、陈军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李红梅、陈军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9586元、公告费560元(已缴至报社),合计10146元,由许吕祥、李文华负担10146元,安徽点沸数码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8370元,芜湖市龙禧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其中的4228元,李燕负担其中的348元。
六、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96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