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69号
芜湖酒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鸠江区丁香烟酒店与被执行人芜湖酒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酒道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鸠江区丁香烟酒店货款7940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