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84号
夏忠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海峰与被执行人夏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夏忠平偿还赵海峰借款本金10000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