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93号
卢俊、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范陵生与被执行人卢俊、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卢俊归还范陵生借款本金55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范陵生支付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675.5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637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