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06号
谢志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汪荷芝与被执行人谢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汪荷芝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63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