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354号
刘畅、刘冬: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寅与被执行人刘畅、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3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刘畅、刘冬归还朱寅340000元,于2018年4月10日前支付90000元,同年5月7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200000元及利息(以所欠本金按月息1.5%分段计算)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62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3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