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831号
王彬、齐友琴: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超与被执行人王彬、齐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8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彬、齐友琴返还蒋超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所欠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560元(已交报社),合计196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02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