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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839号胡之胜、马根木、胡伟、夏北京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20 08:46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839

胡之胜、马根木、胡伟、夏北京: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万红与被执行人胡之胜、马根木、胡伟、夏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8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胡之胜、马根木、胡伟共同偿还胡万红借款本金67万元、利息8万元及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上述款项合计78万元。

二、胡之胜、马根木、胡伟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胡万红有权主张借款本金111.25万元、利息65.23万元(从20148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120日),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并可申请强制执行(扣除上述第一项已归还的款项)。

三、夏北京对胡之胜、马根木、胡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751.5元。

五、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196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