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839号
胡之胜、马根木、胡伟、夏北京: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万红与被执行人胡之胜、马根木、胡伟、夏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8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胡之胜、马根木、胡伟共同偿还胡万红借款本金67万元、利息8万元及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上述款项合计78万元。
二、胡之胜、马根木、胡伟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胡万红有权主张借款本金111.25万元、利息65.23万元(从2014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并可申请强制执行(扣除上述第一项已归还的款项)。
三、夏北京对胡之胜、马根木、胡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751.5元。
五、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196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