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391号
芜湖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芜湖福隆贸易有限公司、芜湖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莘乐、高晓香、王挺云、任振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云龙阳光地带12幢14号商业房地产进行了价值评估。经芜湖鼎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作出(2018)皖0202评字第102号评估报告,房屋评估价值为78.9264万元整。你作为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或虽申请重新评估但未缴纳重新评估费用,本院将公开拍卖。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