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16号
汪海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启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返还芜湖市启光建设有限公司158785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03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50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