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19号
杨雪冬: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陶新喜与被执行人杨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陶新喜借款本金100000元,还款方式为:自2017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不低于10000元,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34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