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37号
汪俊莲: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汪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33524.5元、罚息41869.53元,合计175394.03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64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56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