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49号
王长江、蔡金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卫平与被执行人王长江、蔡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黄卫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95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68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