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65号
王桂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欧亚达正元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桂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桂梅支付芜湖欧亚达正元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电费,合计112428.73元,及以112428.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68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