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480号
陶玲: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杰与被执行人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陶玲偿还袁杰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5万元本金自2014年11月24日起算,另2万元本金自2016年8月24日计算)。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5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21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