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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487号郑国年、蒋桂香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21 10:14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487

郑国年、蒋桂香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亚兰与被执行人郑国年、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4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郑国年、蒋桂香归还程亚兰借款本金14.4万元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7%计算自20175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06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39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