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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205张阿俊、时亮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21 10:16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1205

张阿俊、时亮:

本院执行的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阿俊、时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12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2018)0202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