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297号
王多霞:
本院执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多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多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32814.66元;
二、王多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1953.25元;
三、王多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代偿款32814.66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