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251号
王益林:
本院执行的姚齐仁与被执行人王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2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王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姚齐仁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0900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