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932号
魏明:
本院执行的卜华琴与被执行人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21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卜华琴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6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