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902号
陈正有:
本院执行的郭小钧与被执行人陈正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9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陈正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小钧借款本金22878.89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郭小钧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二、陈正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小钧律师代理费90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