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846号
镜湖区埭南电器经营部:
本院执行的王茂平与被执行人镜湖区埭南电器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镜湖区埭南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茂平借款13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