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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联动 院长亲上阵 行政争议终化解

发布日期:2019-04-10 09:35作者:何俊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黄某眼含着热泪说:“感谢行政庭法官为我们家庭找回了公平,我们撤回起诉。”这是日前发生在镜湖区法院感人的一幕。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黄某的父亲黄某某在我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也未为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9月的一个下午,黄某某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其子黄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紧急抢救,然而因黄某某脑室出血量大,致脑室铸型。次日上午,黄某某深度昏迷、刺痛肢体无反应,双侧瞳孔散大,光反应消失,已无自主呼吸,仅靠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成“植物人”状态。医生告知黄某某家人,患者预后极差。同日,黄某某家人办理了自动出院手续,黄某某在被送回到家中后不久去世。黄某某家人此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黄某某系在四十八小时内自动出院后死亡,非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不服遂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案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行政争议的本质是原告认为黄某某的死亡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合议庭的法官们在走访了当时的主治医生,咨询了相关的医学问题后,确认当时黄某某的临床特征,完全符合脑死亡的标准。但我国中华医学会对死亡的判定标准是以心跳停止心电图呈直线为标准,并不以脑死亡作为临床死亡的判定标准。从时间上来推断,黄某某在四十八小时内死亡确与自动出院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综合考量,黄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的,且经医院抢救,其临床的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的时间,而对其生命终结具有不可逆转性。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上去理解,黄某某的死亡与工作有关联,其应获得一定的工亡补偿。由于某物业公司未与黄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因此黄某某相应的社保待遇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此后,承办法官、人社部门多次同该物业公司负责人沟通,该物业公司始终未予积极的回应。镜湖区人民法院张先道院长在了解该案情况后,亲自同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联系,从法、理、情上阐明法院对黄某某死亡原因的看法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终于该物业公司同意同原告协商经济补偿事宜,经过法官的协调,双方均作出了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行政争议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实践中,很多行政争议单纯通过刚性行政裁判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然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却能以柔性的方式化解矛盾,消减对抗,实现行政审判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大大减少了申诉上访,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同与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三大立法目的。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仅要对所争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判,还要围绕着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行政争议的本质,通过各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妥善的解决。镜湖区人民法院近年来立足公正司法,全面协调、多元联动,将调解贯穿于行政诉讼全程中,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努力的化解着每一起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