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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771号张亚明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1 09:32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771

张亚明:

本院执行的薛贞友与被执行人张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7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张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薛贞友借款本金23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自20146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6484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