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771号
张亚明:
本院执行的薛贞友与被执行人张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7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张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薛贞友借款本金23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6484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