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999号
冯兵、张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干仁杰与被执行人冯兵、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9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干仁杰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冯兵、张莉已实际支付的7875元保证金从支付利息中予以扣除。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用216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11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