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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999号冯兵、张莉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8 08:23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999

冯兵、张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干仁杰与被执行人冯兵、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9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干仁杰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8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冯兵、张莉已实际支付的7875元保证金从支付利息中予以扣除。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用2160元。

四、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11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