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184号
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赛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1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芜湖市宏金尚润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安徽赛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313409.22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01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64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