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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193号陶小亮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18 08:23作者:镜湖区法院来源:镜湖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2021193

陶小亮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德亚与被执行人陶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20211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陶小亮偿还方德亚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支付自2016128日起至2018228日止的利息26000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298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722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