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2执1193号
陶小亮: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德亚与被执行人陶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202执11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陶小亮偿还方德亚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支付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利息26000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2980元。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722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